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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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gai)要描(miao)述】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fa)《新型冠(guan)状病毒(du)感染(ran)的肺炎疫情医疗废(fei)物应急处置(zhi)管理(li)与技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概要描述】生态环(huan)境部于2020年(nian)1月28日(ri)印发《新(xin)型冠状病(bing)毒(du)感染的(de)肺炎疫(yi)情医疗(liao)废(fei)物应急(ji)处置(zhi)管(guan)理与技(ji)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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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xin)型冠(guan)状病毒感染的(de)肺炎疫情医疗(liao)废物(wu)应(ying)急(ji)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nan)(试行)》
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通过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邻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
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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